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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南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时间:2013-06-28 01:42:58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温州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2131和《苍南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 促发展实施意见》(苍委发〔2012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引进县外苍商、台商、外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入库程序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有市场前景、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类,重点板块是现代商贸业、金融业、公共服务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及以上板块项目的办公、研发中心、广告策划、营销展示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以及新能源开发等其它板块。

    第四条  市、县级项目入库要求。

    金融业领域:县级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市级总投资达2亿元以上。

    现代商贸业领域:县级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市级总投资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商住办公、商贸物流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项目。

    公共服务领域:县级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市级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养老、住房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等领域的招商项目。

    旅游经济领域:县级总投资达到4000万元、市级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及宾馆酒店和乡村旅游等服务设施为重点的旅游产业项目。

    交通运输领域:县级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市级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先进制造业领域:省、市鼓励的产业投资项目,县级总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市级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现代农业领域:县级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市级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科技领域: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招商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第五条  编制入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现状。

    (一)项目名称明确;

    (二)投资内容和规模基本确定;

    (三)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四)项目前期工作简况;

    (五)项目用地可能性分析;

    (六)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乡镇、功能区和相关部门要立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围绕“双海双区”战略,着眼于竞争性类、服务类项目,做到包装项目全覆盖。县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要精心包装重大项目。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推介一批”要求,在做好我县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市级入库项目,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征集任务(每年9月份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入库征集工作)。

    第七条  拟入库项目需报县“浙商引资,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进入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三章  编制发布与宣传推介

    第八条  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招商引资项目库实施科学管理,要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在次年1月前完成统一的内外资招商项目册编制,并对入库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一发布。

    第九条  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招商项目及时发送到全县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途径进行宣传推介。对进入市、县招商项目库的项目,将分别在市、县级组织参加的贸洽会、项目推介会等各类经贸活动中作重点推介;凡未进入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市、县级组织的招商活动中对外发布。

    第十条  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县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计划,报县“浙商引资,台商引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动态管理,对入库项目信息资料的更新或取消,各乡镇、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新增项目按季度调整更新,形成“建成一批、刷新一批、充实一批”的项目库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二条  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参与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及时掌握入库项目的洽谈、签约、评审、审批、落地、开工、投产等动态信息,并通过搭建招商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县联动招商模式。各乡镇、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对不适宜在各自辖区或职能范围内落户的项目信息要及时反馈至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促进招商信息在全县范围内有效流转,防止项目流失和信息搁置,提高招商信息利用率,降低招商成本。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功能区和部门单位要广泛收集、分析各类招商项目信息,对重要招商信息,重大项目线索和优质客商意向投资信息等,要及时反馈至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重大信息快速反应机制。

    第五章  协调推进与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功能区和相关部门是招商引资的主体单位。对需上报县政府协调和入县重点推进的项目,由县“浙商引资,台商引进”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协调。

    第十五条  凡属县级以上重点招商回归引进、台商引进、外商引进的项目,其项目的引进、审批、落地等工作环节,分别由县招商局、县对台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全程跟踪服务,由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统一受理代办。

    第十六条  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考绩办、县招商局、县对台服务中心、县商务局等单位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未完成任务的由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或交办。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浙商引回、台商引进”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县级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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